什么是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,有何区别
关于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定义及区别,核心在于物权设立是否以登记为生效前提。下面为您分情况详细说明:
1. 若存在“物权设立必须登记才生效”的规则,即为登记要件主义:如房屋所有权转让,只有办理过户登记,受让人才真正取得所有权,未登记则物权不发生变动;
2. 若存在“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,登记仅影响对抗效力”的规则,即为登记对抗主义:如土地承包经营权,合同生效时农户即取得权利,未登记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;
3. 若涉及特殊动产(如船舶),则适用登记对抗主义:买卖合同生效时买受人取得所有权,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过程中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. 物权变动无效风险:在登记要件主义下,如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,买方仅享有债权,不享有物权。例如:甲将房屋卖给乙,签订合同后乙支付全款,但未办理过户,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,此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,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。
2. 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:在登记对抗主义下,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办理登记,承包人的权利可能被善意第三人侵害。例如:农户丁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未办理登记,村委会又将该土地承包给不知情的戊并办理登记,丁无法对抗戊的承包经营权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依据可从《民法典》相关条款中找到,以下结合具体规定分析适用结论: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此为登记要件主义的核心依据,适用于房屋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,未登记则物权不成立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:“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、林权证等证书,并登记造册,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。”此为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体现,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前提,登记仅为确权和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。
综上,登记要件主义下登记是物权生效的必要条件,登记对抗主义下登记是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非生效条件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以下说明:
1. 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:登记要件主义的“法律另有规定”情形,如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,共有人转让份额时,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,无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,此为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。
2. 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例外:船舶、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设立,适用登记对抗主义,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例如:船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,未登记的,不得对抗在船舶上设定的其他抵押权或善意买受人。
3.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殊规则: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,若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流转合同生效即取得权利;若受让方为外村人,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办理登记,此时登记兼具生效和对抗效力,属于登记对抗主义的特殊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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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若存在“物权设立必须登记才生效”的规则,即为登记要件主义:如房屋所有权转让,只有办理过户登记,受让人才真正取得所有权,未登记则物权不发生变动;
2. 若存在“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,登记仅影响对抗效力”的规则,即为登记对抗主义:如土地承包经营权,合同生效时农户即取得权利,未登记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;
3. 若涉及特殊动产(如船舶),则适用登记对抗主义:买卖合同生效时买受人取得所有权,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过程中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. 物权变动无效风险:在登记要件主义下,如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,买方仅享有债权,不享有物权。例如:甲将房屋卖给乙,签订合同后乙支付全款,但未办理过户,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,此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,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。
2. 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:在登记对抗主义下,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办理登记,承包人的权利可能被善意第三人侵害。例如:农户丁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未办理登记,村委会又将该土地承包给不知情的戊并办理登记,丁无法对抗戊的承包经营权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依据可从《民法典》相关条款中找到,以下结合具体规定分析适用结论: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此为登记要件主义的核心依据,适用于房屋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,未登记则物权不成立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:“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、林权证等证书,并登记造册,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。”此为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体现,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前提,登记仅为确权和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。
综上,登记要件主义下登记是物权生效的必要条件,登记对抗主义下登记是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非生效条件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以下说明:
1. 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:登记要件主义的“法律另有规定”情形,如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,共有人转让份额时,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,无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,此为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。
2. 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例外:船舶、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设立,适用登记对抗主义,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例如:船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,未登记的,不得对抗在船舶上设定的其他抵押权或善意买受人。
3.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殊规则: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,若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流转合同生效即取得权利;若受让方为外村人,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办理登记,此时登记兼具生效和对抗效力,属于登记对抗主义的特殊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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